服務條款

歡迎來到 www.easygame.hk【easygame互動娛樂社區】遊戲平台,成為我們的會員,並使用【easygame互動娛樂社區】的服務(下稱本服務)。為保障你的權益,請於註冊成為【easygame互動娛樂社區】會員並開始使用本服務前,詳細閱讀本使用合約書之所有內容。

當您開始使用【easygame互動娛樂社區】相關遊戲服務或其他加值時,即表示您已審閱本條款超過三日,並同意遵守【easygame互動娛樂社區】本服務條款、各遊戲規定、網站及同台公告之所有事項及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當你在線上點選「我同意」時,即表示您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且願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並且同意在本服務時,遵守本條款所列之會員規範及相關法律責任規定。如您無法接受本條款內容,請您按下 「我不同意」鍵或立即離開遊戲。

加入會員前,如您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才可註冊及使用本服務。

一旦您完成註冊並開始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服務,即視為您的法定代理人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且願意接受本服務條款。

本服務使用人(以下簡稱「甲方」),www.easygame.hk【easygame互動娛樂社區】遊戲平台(以下簡稱「乙方」) :

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二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公告、活動規定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各遊戲服務合約等。 前項條款內容不明確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乙方為提供本網站內所運營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遊戲歷程:係指甲方登入本網站所運營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樂幣:指【easygame互動娛樂社區】使用的虛擬點數,可依比例兌換【easygame互動娛樂社區】經營之線上遊戲使用點數。然而有部分手機遊戲尚無法支援樂幣兌換遊戲點數,請留意。

七、遊戲點數:指於【easygame互動娛樂社區】使用樂幣兌換至各線上遊戲使用之虛擬點數。

八、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可能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運作之程式。

第四條 服務範圍

本條款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本網站所運營遊戲。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五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得應乙方之要求,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份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隨時更正之。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服務而與甲方聯絡之必要,且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本條款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若甲方使用非乙方提供之方式「獲得樂幣、遊戲點數」,乙方經查證後得即終止甲方會員資格、各項會員服務之權利及本條款。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起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條款,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扣除乙方必要成本後,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六條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視為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第七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應以一組帳號及密碼使用本服務,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條款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與電磁紀錄,可供甲方進行查詢。逾期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者,經乙方查證屬實或甲方提供檢具警察局之備案或報案證明後,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貳佰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一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甲方僅取得該電磁記錄之使用權。

第十三條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十四條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當本服務因硬體設備變更、調整或使用者人數增加時,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將您使用的帳號及遊戲記錄轉移或複製至其他位置,乙方也承諾願意配合進行相關設定以因應此類調整。

第十五條 程式漏洞

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條款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

甲方於第一項公告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或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條款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條款之通知,甲方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第十七條 刪除過期帳號(本條可依公司營運政策或系統備份之需求而做修改或刪除)

甲方帳號超過一年(含)未登入遊戲網站並使用本服務者,乙方於通知甲方後三十日內刪除該帳號,並回收相關虛擬遊戲套件。

本服務各線上遊戲公告停止營運滿三十天,甲方仍未辦理相關補償或申請退費程序,視同甲方同意依乙方所公告之處理辦法履行,絕無異議。

第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

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虛擬商品、寶物、虛擬金幣等電磁記錄),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 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或其他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乙方或其他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前項情形,甲方亦不得對於因持有或佔有乙方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而為移轉、買賣、讓與或其他處分之行為。

第十九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除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致之條款終止外,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40%,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最後一次未使用之儲值扣除贈送點數後,以現金、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BUG)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甲方透過其他通路儲值,而後拒付款項或有任何造成乙方或第三人實質財務損失之情事者。

四、其他違背法律、命令、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不法之行為或嚴重影響本服務之行為。

第二十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遊戲登入公告或甲方所留之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乙方依本條遊戲登入公告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甲方遊戲登入時間,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視為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